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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访举报核查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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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核查工作,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举报核查的基本原则、职责范围和主要程序
(一)基本原则
信访举报核查要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坚持注重预防,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职责范围
1、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核查。
2、反映市管后备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市管后备干部所在区、县(市)委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必要时,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可直接核查。
3、信访举报问题严重、情况复杂的,可视情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
4、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信访举报,应逐件调查核实;对匿名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应调查核实。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举报,可不予核查:
(1)内容空泛、线索不清的;
(2)已经过调查,且有结论性意见的。
(三)主要程序
信访举报核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2、与被信访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沟通;
3、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了解、听取本人意见或函询等方法进行调查;
4、综合调查结果,撰写核查报告。
对署真实姓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信访举报,应以适当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信访举报核查
(一)初始提出阶段
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出,要综合考虑近三年来干部信访举报情况及核查结果。
(二)民主推荐阶段
1、民主推荐期间,对反映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信访举报,由考察组负责初核,并根据核查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市委组织部在征求有关区、县(市)委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不影响民主推荐结果;
(2)反映问题属实的,其民主推荐结果无效;
(3)对采取非组织活动,严重干扰正常民主推荐工作,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认真分析、综合考虑组织上已掌握的干部信访举报核查结果。
(三)考察阶段
1、干部考察工作期间的信访举报核查工作,按照《杭州市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信访举报,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核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3、反映问题较多、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区、县(市)委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作进一步核查。
4、考察组撤回后,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信访举报,由考察对象所在的区、县(市)委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核查。
(四)酝酿阶段
1、对考察对象的信访举报核查结束后,区、县(市)或市直单位应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所有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信访反映问题的结论和是否影响提拔任用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并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2、市纪委根据信访举报核查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拟提拔人选作出廉政鉴定。
(五)讨论决定阶段
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提交人事任免方案时,应一并汇报拟提拔人选的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并提出是否影响提拔任用的建议:
1、反映问题失实的,不影响干部提拔任用;
2、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影响使用的,不予任用;虽不影响使用,但提任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暂缓任用;
3、反映问题较多、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用。
(六)任前公示阶段
干部任前公示期间,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信访举报核查,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受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日常管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信访举报工作档案,健全相关制度,重视干部监督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提出对策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通报市管干部和市管后备干部信访举报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严肃组织纪律。信访举报核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信访举报受理、核查、反馈过程中,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协助信访核查的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或利用信访举报诽谤、诬陷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各区、县(市)委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工作中信访举报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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